本人1989年12月進入該用工單位,1995年在家待崗。2007年由於單位領導出現變化與該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用工單位給本人社會保險交到1996年12月,爲了證實1996年12月以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先後經過勞動仲裁及法院,法院認定雙方1996年12月以後勞動合同終止。特諮詢用工單位未辦理終止合同及檔案交接手續給本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誰來賠(16年)。我從哪幾個方面要求賠償、數額是多少可以支持,是去仲裁還是去法院。請律師給與解答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由於涉及問題複雜,您提供相關因素缺失,最好是電話諮詢。
感謝您的參與!
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