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2年9月結婚(夫妻都屬於二婚)因夫妻感情不和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共同財產:男方名下:11年7月首付22萬的住房,貸款35萬,一輛家庭有車,10年購置,購置時12.88萬,現有外債10萬元,有借款人的證明及銀行的轉賬明細。
女方:05年與當地農貿市場購買土地一塊(只有市場的土地轉讓協議)06年建房,共425平方米,共花費近50萬元,至今未辦理房產手續,07年開始出租,07,08,09每年租金2萬,10年、11年租金4萬。
另外男方有婚前住房一套(有房產手續,2000年購房);
我想問一下財產怎樣分割?交了首付的住房能因爲女方沒有住房判給女方嗎?另外沒有房產手續的只有土地轉讓協議的房產能分割嗎?謝謝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財產原則上是一人一半,雙方也可以對財產協商處理;房子可以歸一方所有,但是的支付一半的價款給對方,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沒有產權的房子僅能作爲財產權利進行分割。
感謝您的參與!
益清律師事務所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