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恆大集團開發的東麗湖恆大綠洲項目洋房,應於2011年9月30日前交房,但現在已延期半年未交房,雖獲得了東麗區房管局頒發的准入證,但項目始終是臨水臨電、小區內道路也未鋪裝好,根本不具備入住條件,目前項目已停工。經與開發商多次協調未果,既無確定的交房日期,而且開發商方面態度強硬,不顧廣大業主損失,在違約賠付上只賠到准入證下發之日(2012年1月13日)。恆大公司與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有明顯的霸王條款:購房合同第五條規定:“甲方如未按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附件1]
尊敬的張先生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你的問題涉及到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糾紛問題,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此外,對於格式條款出現明顯矛盾的,應當按照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角度解釋合同,即更保護被迫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