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2003年我在一次貸款合同中爲他人擔保,擔保期1年,之後沒有再爲他擔保,他後改爲第三人擔保。近期我收到法院傳票,奇怪的是銀行有我的承諾書,擔保日期爲2008年,我懷疑銀行提供的承諾書中的簽字是非法獲得我的空白簽字,後又將承諾書內容填上,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要是我通過鑑定確認承諾書內容與我簽字時的時間不符,法院會如何認定?謝謝!
尊敬的網友,您好
您可以申請做筆跡鑑定,證實承諾書並非您本人親筆簽名從而否定承諾書的真實性。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