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我前女友同在同一個單位工作可是在我離職後我願所在單位給我的女友家裏和我女友所畢業的大學郵寄了一封信件 信中說我上過工讀學校 並且公司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上過工讀學校 工讀學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爲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爲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 而且1999年以前,進入工讀學校多爲經學校報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報教育部門批准後,即可強制實行。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其改爲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學校和公安局三方均同意後方可實行。其入學須經當地的區,縣教育部門,公安局共同審批。 我原來的單位在沒有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就隨意向第三方散佈我上過工讀學校 使我的社會評價度降低 請問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單位的行爲有可能侵害了您的名譽權、隱私權,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