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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偉    提問時間: 2012-03-26 23:14
 標題:租用房子到期不給租金,房東收回要還裝修費嗎
內容:

    原告出租房子給被告5年,合同規定第二次繳租金日期已超一個多月,原告追收未果,發通告書(寫明:農行.姓名.帳號)限還租金日期給被告,限定日期不繳租金後,原告一紙上法庭,要求終止合同,收回房子.

    但被告收到後,反訴稱,按出租合同最後一條: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合約,否則原告承擔被告一切裝修費用.並亂報一個巨大金額.使我頭痛得很.

    請求律師儘快給我回復,原告應賠裝修費給被告嗎?謝謝!

回覆部門: 合同法    回覆時間: 2012-03-27 17:26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院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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