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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5日我駕駛機動車正常行駛,當通過大沽路與唐山道交口信號燈後因前方有兩輛公交車在一二車道之間停靠,當時我行駛在第二車道,我準備向第三車道並道,當我的車頭部分駛過兩輛公交車之間時,這時兩輛公交車之間不足2米的地方突然衝出一輛電動車,掛到我的右後視鏡上,電動車倒地後人員受傷,我撥打120後被送往二七二醫院治療,同時我協助交通警察處理事故現場。醫生診斷爲左腳跟骨放射性骨折。需住院觀察,然後到交通隊得知結果是我的全責。我想諮詢兩個問題
1.像這種民間說法是“鬼探頭”的交通事故當時根本就沒有給駕駛員任何反應時間,交通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就定我全責,我覺得應該不是很恰當。
2.但是事故責任書已經認定,我目前在積極配合對方處理,走的是簡易程序,如果最後對方獅子大開口我是否可以反駁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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