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馮永紅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2001年04月30日)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根據你的描述,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2008年01月01日)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勞動爭議需要以仲裁爲前置程序,即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經勞動仲裁程序。既然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則首先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2008年05月01日)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作爲一名理性的公民,當初你要求經理給你上養老社會保險和醫療社會保險而經理以其他人都沒有上的理由拒絕時,你就應當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仲裁時效從此時起算,仲裁時效已經超過一年。所以,你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能追繳。建議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該情況。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蘭少一律師
201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