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16:00左右我在正常工作,由於是快下班時間一位男同事要求我代替工作他要去洗手間,期間從我身邊經過碰到我的身體,就因爲幾句話這位男同事就動手打我,經過醫院醫生診察左邊臉皮下組織有淤血塊,頭疼發暈。告知其公司領導,就是說給其動手打人者以最終警告其他公司概不負責,請問:我該怎麼辦
尊敬的張建梅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2004年05月10日)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建議你與對方協商,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對方。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蘭少一律師
201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