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第三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時候,我們王相村村委會,剝奪了本村十九家七十多口人的土地承包權,其中有十八家是因爲拖欠村裏的陳欠,有一家是繳錢繳晚了幾天。我想請問這七十多人在當時是否有承包土地的權利。
尊敬的周杰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只要您及鄉親的戶口確實在該村,那麼您們就具有承包的土地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故您可向鄉政府、鎮政府或相關農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王欣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