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在大年初三,我愛人去位於律緯路律笛裏的一處底商繳納手機費(該底商明示“天津移動”標誌)底商內的老闆告訴需要繳納兩塊錢的費用(當時未對該費用做任何解釋),我愛人明確詢問是否可提供發票,當時老闆的回答是“多交的二元錢不能提供發票”在這個過程中我愛人繳手機費四百元,另外還有額外的二元錢,共計四百零二元。當繳費用對方提供的票據不能稱爲發票,沒有公章,票據的形式類似於信用卡消費的條形狀紙條,我們不認同,讓其開票。對方無視,並在交涉中對我愛人進行人格侮辱。
我們將該問題提交給中國移動的客服,客服反饋的時限爲四十八小時,但四十八小時內我們未接到任何回覆,後來再次聯繫客服但一直沒有反饋,只有一個衆信無限綜合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該人不是當時繳費時遇見的老闆)給我反饋稱可以提供發票,但該發票依然是類似信用卡消費的條形狀紙條,我們以明確告知其發票必須有我愛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公章。對方稱無法提供。
諮詢問題:
1、對方不能提供正式發票的行爲是否合法?
2、中國移動允許這種繳費方式存在,是否應該對這種繳費中出現的問題負責?
3、該類型的問題找哪個部門進行解決?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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