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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很無助,希望能夠得到律師的幫助!
2011年12月26日我開自己的轎車與另一輛轎車發生碰撞,我承擔全部責任,被撞車輛有損傷,被撞車輛的駕駛員頭部在車內碰撞起了個包,當時她自己去醫院看病,雙方車輛都被扣留在交警指定的停車場。後來被撞一方向我提出除了負責給她修理車輛,負擔她的醫療費、誤工費外,還要另外給她5000元賠償。她的醫院診斷上只寫了"頭部外傷頭皮血腫",我認爲我並沒有給她造成特別嚴重的傷害,所以不同意給這麼多額外的賠償,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都無法達成和解。後來她就一直故意拖着不去交警那解決問題,直到事故發生的第11天才到交警那去,我向交警提出無法與對方調解,要求按法律程序辦理,讓對方起訴我,由法院判決。我要求交押金提車,交警說要先讓被撞一方到物價局去定損以後才能決定交多少押金,所以沒 法放車。而被撞一方故意拖延時間,到現在也不去定損,估計是想讓我多交點存車費吧,因爲放在交警指定的停車場收費很高。
我想向您求教一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一直不去定損,那我該怎麼辦?如果對方不配合我是不是就沒辦法拿回我的車?國家有沒有相關規定要求交警處理這類事故的時效,在多少天內必須做出事故鑑定書?最多扣押多少天就必須放車?另外對方車輛到物價局定損的費用是由我來承擔嗎?物價局定損的話好像都要拆解,那這個拆解費由誰負擔呢?停車場雙方的停車費是否都要由我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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