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是商場的導購,在帕佳圖專櫃做了5個月,公司一直沒有鑑定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因爲私自存留積分被要求離職,和罰款5000元,要扣發我2個月的工資。我並沒有給公司造成太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我在這家公司的月工資2000元,5000元的罰款我承受不了,並且在要求我離職的前以前突然發現丟貨,逼着我當天必須交罰款,交完了才讓我離職,我想問一下這樣做公司是不違法。我承認自己在工作上的做法不對,也願意承擔責任,但公司對員工的罰款有沒有法律規定和計算標準?我是不是能要工資,如果能要經什麼途徑,因爲現在跟公司人溝通和協調不了。
尊敬的郝甄甄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因此,公司對你的罰款行爲無效。如果與公司就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您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途徑處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