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劉大華狀告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產乘用車公司(以下簡稱東風日產公司)、湖南華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4S店)壟斷經營汽配一案,繼2011年5月4日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半年後,今天正式宣判,判決原告消費者劉大華敗訴。劉大華今天已提交上訴狀,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沒能有效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的判決明顯錯誤。
此案原告劉大華訴稱,2009年6月其購買了一輛東風日產公司生產的“天籟”汽車,2010年10月22日,因左前門車鎖損壞到華源4S店維修。4S店工作人員告知,維修工時費需300元,劉即提出要求購買配件自行維修。工作人員拒絕並且強調,這是東風日產公司制定的政策,所有東風日產4S店均不對外銷售配件,且整個市場均不可能買到東風日產系列車的配件。劉大華稱,迫於無奈,只能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費307元、維修費300元)更換了兩個極小的普通零件。其事後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價格遠遠高於市場同類型價格3倍以上,而維修費竟遠超市場價的7倍以上。
劉大華認為東風日產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定壟斷經營政策,伙同其4S店共同排斥競爭者,榨取高額利潤,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東風日產公司作為汽車生產廠家,有義務保障汽車售後的配件供應,華源作為汽車4S店,應履行4S內涵賦予的職責,提供其應有的4S服務(4S的含義為:整車銷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後服務〔Service〕、信息反饋〔Survey〕)。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壟斷經營行為,以合理的價格向其終端用戶提供汽車配件銷售服務,以維護自己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被告東風日產在答辯中強調,東風日產沒有佔據二分之一以上的汽車市場份額,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東風日產的行為不符合反壟斷法定義的壟斷行為;4S店不供應配件是行業慣例;原告送修車輛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意思之表達。維修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華源4S店辯稱,4S店不止一家,原告有充分選擇權;4S店的服務質量與收費標准相稱。
劉大華認為,原告指控東風日產壟斷是指其對日產車的“配件供應”壟斷,而不是指其汽車銷售壟斷。東風日產對其生產的汽車的零配件供應市場,所佔份額絕對大於50%,接近100%,所以,它具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
針對被告東風日產辯稱“送修車輛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意思之表達,維修合同合法有效”,劉大華表示,依一方壟斷地位而達成的合同,表面上都具有“自願受害”的法律屬性,但這種“自願”絕不是受害一方真實意思之表達,而是被迫的、無法選擇的接受對方的加害。這種“合意”恰好佐證了壟斷經營的威力。劉大華同時表示,4S的內涵要求其無條件對位供應配件,拒絕對位供應配件絕不是行業慣例。
法院認為,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是阻礙競爭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應該有較嚴格的證據標准。一般需要進行周詳的市場調查、經濟分析、專題研究或利用公開的統計數據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定量分析,確定其支配地位。原告未對汽車零配件市場和汽修市場進行足夠的調研,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對兩被告存在不公平高價的行為,原告提交的證據,既不是兩被告尤其是東風日產的公開財務資料,也不屬於公開發布的市場佔有信息。被告對其服務網絡提供的售後服務進行統一管理,並不意味著該管理行為必然具有反競爭性。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
劉大華接到判決後已向法院提交上訴狀,請求撤銷(2011)長中民五初字第0158號判決,重新作出判決,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求。
劉大華在上訴中提出,原告起訴的理由,正是指控被告通過對“原產純正配件”的壟斷強制搭售高價服務。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是:除東風日產4S店外,市面上沒有東風日產“原產純正配件”供應,兩被告對純正配件的市場佔有份額為100%。該事實經起訴之前被告的自認(原告與東風日產公司及其4S店的電話錄音)及訴訟中被告代理人的自認。被告的自認,免除了原告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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