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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可隨意買賣防身器材 律師稱使用銷售均違法
http://ms.enorth.com.cn 2011-12-0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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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名男子用辣椒水噴霧劑做“兇器”,在繽紛五洲商城一家金店內搶走了價值1.5萬元的飾品。聯繫以前發生過的類似案件,不難發現,辣椒水噴霧劑等被冠以“女子防狼器械”、“防身器材”等身份的物品,竟不斷爲“狼”所用、爲非作歹,帶來安全隱患。記者調查發現,辣椒水噴霧劑之類的物品在網絡上幾乎隨處可見。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明令禁售“防身器材”,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生產、銷售或買賣此類器材,可能涉嫌違法。

      防身器材屢次變身兇器

      11月11日中午12點左右,在濟濼路繽紛五洲商城麗致時尚金店內,一名身穿深色棉衣、年齡在20歲左右的男子假稱購物,在選中了一條重約28克的金項鍊和一枚金戒指後,趁銷售人員不備,從上衣口袋掏出一個辣椒水噴霧劑,噴向銷售人員,銷售人員頓時痛苦難耐,雙手捂臉蹲在了地上,男子攜金項鍊和金戒指逃走,總價值約1.5萬元。

      今年1月14日凌晨1點半左右,廈門市一家理髮店的老闆王女士從棋牌室打完麻將出來,躲在暗處的陳某從背後將其抱住,然後用辣椒水噴霧劑噴射王女士的眼睛,並予以毆打,最終搶走裝有1200元的皮包。

      2010年9月29日傍晚6時許,福州市一名民警在馬路上執勤時,發現一名男子騎着一輛超標電動車載着另外一名男子由南向北行駛,遂上前攔住,準備對該車開單。坐在後排的男子突然掏出一個辣椒水噴霧劑對着民警的眼睛猛噴後逃跑,使民警和車旁的協管員眼睛劇痛難以睜開。旁邊的協管員和保安立刻上前將騎車男子被控制住。隨後,受傷民警被送往醫院治療,直到晚9時才勉強可以看見東西。當晚11時許,民警在福州火車站附近將那名噴不明液體的男子抓獲,並處以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

      網絡購買“不設防”

      記者在百度輸入“辣椒水噴霧”、“防狼噴霧”等關鍵詞,均搜出數十萬網頁,其中包含大量銷售網站。記者隨機進入其中一個網站,在其商品分類頁面中,“防身噴霧”產品已單獨佔據一類,並分爲經濟型噴霧和出口型噴霧兩種。其中,經濟型噴霧共8種,價格均爲幾十元;出口型噴霧有3種,價格均在百元以上。

      記者點擊其中一種噴霧劑,發現其介紹中寫着:主要成分是高強度的辣椒素(學名OC),辣值竟然高達300萬蘇。而300萬蘇的概念是,一瓶口紅大的噴劑裏面就濃縮了近3公斤的紅辣椒。其商品描述的內容顯示,此產品“依靠其散發刺激性氣體”,使對方“暫時性喪失視力,劇烈咳嗽,渾身強烈灼熱難受、火辣刺痛,皮膚麻木、渾身無力,伴有流淚、打噴嚏等,忙於自救,瞬間喪失攻擊及反抗能力”。並稱可連續噴射15—20秒,間歇點放可噴射約20次以上,有效射程2公尺,且該產品使用方法十分簡單,只要對準對方的臉部噴出,就能使對方至少20分鐘內“完全失去反抗能力”。

      記者瀏覽了多種此類噴霧劑的介紹,發現除了辣值有200萬蘇、300萬蘇、350萬蘇等不同外,其餘內容均大同小異,有的甚至直言不諱地註明,該產品“在國外防暴警察中普遍裝備”,“極具僞裝性,隨身放置於口袋、手提包中”,還有“一忍再忍、任人宰割、飽受欺凌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等煽動性的內容。

      記者在一家銷售此類噴霧劑的保安器械銷售網站瀏覽了幾分鐘,該網站自動彈出一個對話框,一名銷售人員主動問記者想買什麼。在交談中該銷售人員稱,他們會爲購買者保密,並且,購買此類產品不許任何手續或證件,只有付錢就能購買。

      銷售、使用此類器械涉嫌違法

      隨後,記者查詢了公安部於1989年發佈的《公安部關於停止生產、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的通知》,通知中稱,因有些單位擅自生產、隨意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給社會治安帶來威脅,特通告:凡生產、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的單位,一律暫時停止生產、銷售。現有的保安防衛器械,一律封存,聽候處理;凡流散在社會上包括公安、保衛部門和保安服務公司所屬的這類器械,各地公安機關應予清查登記,個人擁有的一律收繳。

      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皇甫傳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若網絡銷售的所謂“防身器材”是警用器械,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是非警械的“三無產品”,那麼私自生產、銷售、購買等行爲都是不合法的。

    稿源: 法制網  編輯: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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