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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新規:領導幹部不因換崗退休免追責任
http://ms.enorth.com.cn 2011-12-06 14:23
  •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文完善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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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將不因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這是新修訂施行的《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中新增的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認真貫徹執行新《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保證黨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檢察事業科學發展。

      通知指出,《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分別於2002年和2005年實施以來,在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特別是2010年11月,中央新修訂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發佈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高檢院決定予以修訂,並將兩個文件合併爲一個文件,即新《實施辦法》。

      新《實施辦法》共分五章43條,體例上基本沿用了檢察機關舊《實施辦法》。在內容方面,新《實施辦法》更加充實完善,增強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剛性約束,並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內容合併到第四章“責任追究”中。該章新增規定:“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同時修訂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實施追究的方式和形式等。

      新《實施辦法》其他各章內容也均有補充變化。第一章“總則”由原來3條修訂爲5條,補充完善了檢察機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指導思想、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目標要求等;第二章“責任內容與分解”由原來4條修訂爲7條,補充完善了關於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和各級領導幹部應承擔的責任內容的規定;第三章“檢查考覈與監督”由原來7條修訂爲13條,增設了各級檢察院黨組應當建立和施行檢查考覈制度等規定;第五章“附則”由原來2條修訂爲3條。

      高檢院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從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檢察機關自身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新《實施辦法》的重要性,紮紮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檢察機關領導幹部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爲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建設的強大合力,保證黨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新《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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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新華網 編輯: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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