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津打工的工資被人家(我們老家的一人,在天津成立過公司)拖欠了老長時間(2004-2005年的),有欠條的1萬多點(欠條是在老家開工資時候他侄子打的欠條,寫的他本人的名字),沒打欠條的3000來塊。要了好幾次,人家之前拖着說沒錢,現在託說這事不歸他管。我們村裏其他也有有欠條的,不過所欠的錢百千塊的也沒給。很鬱悶,父親的血汗錢我該怎麼要回來呢,他身體不適又怕他生氣着急。唉!我想過起訴或仲裁,但不知道相應的程序,再說又沒個認識的人,也不知道結果會怎麼着。
尊敬的劉英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您的父親關於其勞務費的訴訟時效爲二年。但民法通則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如果,你們在2005年至今,向對方提出過給付要求,則訴訟時效從那時重新計算。
故,建議必要時,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