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與張先生相戀三年後,因感情不和分手,陳女士要求張先生寫下一張20萬元的欠條。此後她持這張欠條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欠款2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定這20萬元的性質屬於“分手費”,違反社會道德,判陳女士敗訴。
陳女士說,她與張先生2005年相識,次年確立了戀愛關係。相處三年後,張先生向她提出分手,她同意了。因爲曾在戀愛期間爲張先生購買了大量玉石、高級茶葉等物品,因此雙方協商張先生支付她20萬元,並寫下了欠條。但兩人分手後,張先生一直拒絕支付欠款,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還款。
審理中張先生稱,他與陳女士其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他的確曾寫過欠條,但實際上欠條上的款項是一筆“分手費”,並非雙方對購置物品的清算款,而且他是在受到前女友威脅的情況下寫下欠條的,現在不同意給付。
法院認爲,張先生主張欠款實爲“分手費”性質,並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爲證。而陳女士對自己的說法並未舉出證據。因此可以認定欠條中的欠款具有“分手費”的性質,並不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分手費”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法院對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後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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