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們所居住的地方在9月份說要拆遷,一個多月後,又說不在列爲拆遷範圍,改爲由房管站徵收,但相關政策按周圍的拆遷政策執行。過了一週房管站又貼了一個通知要求我們將一戶一表、防盜門、有線電視、照明燈具等屋內外自己安裝的設施全部留下,而且不予以額外補償。同時周圍拆遷的居民樓這些設施是可以自行處理的。我們諮詢了所在地區的房管局,還是說我們這裏屬於拆遷片,但房管站說是徵收,這樣也就不能辦理拆遷證。
我想問一下,讓我們留下這些設施是否合理合法,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支持。如果在在我們搬走後,他們將房屋出租幾個月後再拆遷,這樣是不是損害了我們的合法利益。
尊敬的網友:
首先要確定房管站對於徵收您房屋的合法性,至於要求您留下非房屋配套設施屬於非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