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合民主在歐洲治理中的功能
作為一種民主形式,協合民主實現了政治體系下各社會集團對國家政權或者政治體系領導權的分享,它避免了傳統多數民主對少數派政治要求和利益在制度上的忽視,甚至是多數專政。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歐洲治理實際上也是一種協合民主式的治理,它尤其表現在成員國對歐盟這一超國家權威領導權上的分享。從比較政治學的觀點來看,協合民主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維持了在異質社會下民主與社會秩序的穩定。而對於歐洲聯盟而言,協合民主使得歐洲治理的超國家權威實現了穩定。
從上世紀六十年代的歐洲共同體的產生,在一系列重要且充滿爭議的政策領域(比如,歐盟內部商業、農業和對外貿易等等),歐洲超國家權威機構已經維持了四十年穩定的治理。不僅如此,歐洲超國家權威並沒有依靠超國家的強制手段來維持其治理以及推行政策,這最為明顯的證據就是歐盟沒有屬於自身的軍隊和警察,以此來強迫歐盟公民遵守歐盟法律,或者組織成員國脫離歐盟組織。與此相反,歐盟超國家權威的穩定是依靠成員國國內治理機構的一種自願服從。
對於上述困惑,比較政治學給出了一個解釋,即協合式的歐洲治理是促進了歐洲超國家權威的穩定。那麼,協合民主在歐洲治理中的功能是如何實現的呢?
在競爭性選舉的民主政體下,如果采用多數民主,那麼少數派的利益很有可能不能通過政治權力來得以保障,在少數派長期不能滿足其政治權力的目的情況下,政治動亂就很容易產生,進而影響到政治權威的穩定。比如北愛爾蘭新教多數派對政府權力的長期壟斷,而導致了天主教少數派的政治利益得不到實現和保護,進而導致大規模抗議活動演變成為天主教徒與新教徒之間的內戰。而為實現人民的統治和避免劇烈的政治衝突,協合民主為異質的社會提供了一種政治制度安排,那就是通過相互隔離的社會集團之間的協商與合作來分享國家權力,而不是多數民主模式下對競爭性選舉中失敗的社會集團的排斥,從而盡最大可能地實現異質社會結構下各種社會集團在政治上的需求。對此,克裡斯多佛•安德森(Christopher J. Anderson)分析了協合民主是如何實現穩定的:多數民主“允許多數派無挑戰地實施其政策”,而協合民主則是“彌補少數派”。
相應地,協合民主下的歐洲治理通過彌補了小國而實現了歐洲聯盟超國家權威的穩定。一般而言,在特定的政治體系內,大的社會集團更容易掌握政治體系的領導權而為本集團利益服務。那麼在歐洲治理的過程中,這種成員國之間力量的差異進而影響其在歐盟內部的作用是明顯的。因為歐盟畢竟是從一個無政府狀態下的地區國際社會中產生出來的國際組織,雖然後來歐盟已經超越了目前對國際組織的定義,而在這種帶有國際組織性質的政治體系裡,大國對政治體系的控制是顯而易見的。在這種情況下,最有可能去挑戰歐盟超國家權威的就是那些有可能利益受損的國家,尤其是小國。據此我們就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如果要維護歐盟這個超國家權威的穩定,最關鍵的要點就是要從制度上去保障所有國家分享歐盟領導權,讓成員國用制度性權力去維護自身利益,而不是等待大國出於某種原因所給予的關照。歐盟采取的協合民主治理方式,通過對歐盟領導權在各成員國的比例分配、保障成員國的自主性以及確保每個成員國都擁有否決權等,從制度上實現了各成員國分享歐盟的領導權,實現了歐盟治理的超國家權威的穩定。
說明:此文已發表於《教學與研究》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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