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天津市出臺施行供熱用熱條例,其中第25條明文規定: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此條例一出,引起眾多網民的反彈。僅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中,就收到了幾百條網民來信,多是質疑之聲。
熱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
供熱企業向居民提供熱能,居民因此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一次層面上來看,熱能也僅僅是一種商品。居民購買商品需要支付費用,不購買商品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這是普遍為大眾接受的道理。在新的供熱條款出臺之前,天津市居民如果辦理停熱,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但是熱能也具有特殊性。條例制定部門在給網民的答復中,提到的最多的就是熱能的特殊性:熱能具有傳導性,一棟供熱的大樓,如果有一戶暫停供熱,那這一戶的室溫也不會有太多的降低。此外,部分居民暫停供熱,總體的熱能損耗並不會因此減少很多,供熱企業的整體成本並不會因此有很大程度的減少。
霸王條款還是無可奈何?
暫停供熱還要繳納費用,這讓很多居民無法接受。不享受供熱卻要承擔熱能損耗的成本,顯然有失公平。這樣做實際是侵害了居民選擇供熱方式的權利,居民本可有其他選擇,比如電熱、太陽能等。以停熱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方式,限制居民自主選擇供熱形式,同時也限制了用熱戶的外流,從而壟斷供熱市場,這實際上是一種政府職能部門與供熱企業聯合而形成的保護主義。
另外,在解釋制定熱能損耗補償費標准的原因時,重要的一條就是,熱能具有傳導性,暫停供熱的住戶,因為熱傳導,室內溫度也會提昇。這樣的說法不能成為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的原因,因為暫停供熱戶的室內溫度並不能被保證。暫停供熱戶繳納20%的費用,是否也應享受到原有供熱效果的20%?顯然不能保證這樣的標准。也就是說,暫停供熱戶承擔了本不屬於他們的供熱成本。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供熱費的收取確實是老大難問題。每到冬季,反映自家供暖溫度不達標的投訴信件總能塞滿《政民零距離》的投訴欄,因此產生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很多居民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要求供熱企業進行補償,甚至有很多用熱戶因此拒不繳納供暖費。而老式供熱管道采取串聯供熱方式,掐斷一家用熱戶的供熱也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近幾年為改變這一現狀,天津市居民樓供熱進行“一戶一環”改造,但這也不能完全改變供熱費難收的現狀,筆者就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一棟老式居民樓很多用熱戶拒交供熱費,並且聯合抵制“一戶一環”改造,以防止自家被停止供暖。制定這樣的條款,也可以說是無可奈何。
關於收費標准的制定
在很多人看來,這種介於合理與不合理之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的確定,存在一種風險:這種“合理”的費用是否也會引申到其他項目之中,比如電力、水力或是其他商品,這些商品在輸出過程中也會有大量損耗,單一用戶若暫停需求,總體損耗也不會因此減少。那麼這一“損耗”是否也要轉嫁給消費者?
也有很多居民默認應該繳納一定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但是對20%的標准存在異議。20%的標准是誰制定的?又是如何制定的呢?是否請有關專家進行了細致的論證,確定當某單一或集群用熱戶暫停供熱時,總體供熱成本有何細微改變。我們知道北方很多地區暫停供熱戶都需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以大連為例,大連市2011年8月29日舉行聽證會,邀請供熱企業、政府職能部門、用熱戶、大學教授等多方出席聽證會,最終制定了繳納標准。而天津市在制定這一標准過程中,卻是政府職能部門聯合制定,多少有些“一言堂”的嫌疑。
綜上所述,熱能損耗補償費本身存在不合理之處,收取這一費用也已在北方大多數城市得到確定,這一條例也維護了供熱企業的利益。但制定這一標准的過程,顯然缺乏了平等協商的態度,民眾的反對也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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