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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飛凡    提問時間: 2011-09-29 15:16
 標題:諮詢財產分割及賠償問題
內容:

    你好,我和我老婆結婚快10年了,有個孩子5歲,可一次體檢發現,兒子和我血型不符,質問老婆,她說是和別人的孩子。我沒有她同居或重婚的證據,要去給孩子做親子鑑定,但因爲各種原因,沒做。我想離婚,請問,依據現行的婚姻法,我能向她提出精神賠償嗎,最多能獲得多少賠償?能向第三者提出撫養費的賠償嗎?我們的婚後財產應該怎樣分割?

回覆部門: 婚姻家庭    回覆時間: 2011-09-29 17:07    是否超時:

答覆:你所謂的精神賠償在婚姻法中稱之爲損害賠償,但是損害賠償是有前提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外你們婚後的財產分割先看你們是否有約定,沒有約定的刨除個人的婚前財產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平均分配。另外孩子的親生父親應當承擔撫養的義務,您可以就您撫養孩子的費用要求孩子的親生父母返還。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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