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職於塘沽一合資單位,中日合資的,經常受部門領導歧視,經常挨批,考慮自身有殘疾就業難,所以一直忍受,現在忍無可忍了,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法律方面有這方面的規定麼?我可以維權麼?
法律會保護每個人的人格權的,同時單位也不可以因員工有殘疾而歧視。你遇到的問題一方面可以和單位有關領導積極協商,另一方面如果協商不好,也可以考慮在合同到期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後再找一個用人單位。另外,如果僅針對受歧視進行維權在操作上會有一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