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是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的一名正式員工,年初的時候由於日本大地震造成豐田公司日本方面無法供應天津工廠所需要的零部件。然後工司決定將每週出勤5天,改爲每週出勤3天,待日本方面恢復後,再將之前沒有出勤的工作日天數,加入到後本年的出勤天數中。
現在公司已經恢復正常生產2個月時間,且在每天正常生產8小時候,還要加班1.5小時,每週要出勤6天。我記得勞動法說每週工作時間是40小時,可是我們每週要重體力生產57小時,我想請教一下律師,這合法嗎?
你好,《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你可以計算每個月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36個小時,若超過,則超過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張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