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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時下已算不上是稀奇事。如果違反協議,如何懲罰呢?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拿財產作爲違約代價。張芳和趙大軍就是這樣做的。可是,當張芳拿着這份可以使趙大軍“窮”上若干年的協議告上法庭時,並沒有獲得支持。近日,市二中院就審結了這樣一樁案子。
丈夫與前女友來往
夫妻簽下忠誠協議
現年30歲出頭的張芳和趙大軍,都是本市一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他倆相戀五年後登記結婚。在一般人看來,這是一對幸福的夫妻,然而,事實並不盡如人意。
在結婚之初,張芳發現,趙大軍對婚姻並不忠誠,雖然與她結了婚,但與婚前女友仍有往來。張芳因此對趙大軍產生猜疑和不滿,雙方屢次產生矛盾。這種矛盾激化的結果是——蜜月過後不久,二人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
協議的大致內容是:趙大軍承認自己在過去兩年裏發生過錯誤,對張芳造成了傷害,他保證今後不再與其他女人發生不正當關係,如被張芳發現他與其他女人發生過不正當關係,則同意婚後共同財產全部歸張芳所有,還將賠付女方損害賠償金10萬元。考慮到趙大軍可能一次拿不出這麼多錢來,協議中還規定,趙大軍自願從本人工資中扣除,直至付清。
發現丈夫出軌行爲
起訴離婚分割財產
協議簽訂兩年後,張芳捉姦成功。當她發現趙大軍與另外一名異性入住酒店後,報了警。趙大軍承認他與這個女人發生過三次關係。趙大軍說他婚前確實有過網戀,但沒與異性同居過。婚後書寫的那份協議並非他的本意,只是爲了緩和夫妻關係。
當天,張芳就回了孃家。她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按照她與趙大軍所籤協議的約定,判決雙方婚後共同財產全部歸張芳所有,還要讓趙大軍按照協議給付她賠償金10萬元,包括趙大軍父母幫助清償的15萬元貸款。
對於離婚請求,趙大軍表示同意,但是對於忠誠協議,他認爲當初簽署並非出於他本意,不同意按照協議分割財產。
協議重點是“忠誠”
不宜依協議分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在婚姻生活期間,趙大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傷害了張芳的感情,對此,趙大軍負有過錯責任。但是,上述協議簽訂於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個月後,雙方剛發生矛盾之時,二人並無必須離婚並分割財產之意。而且這份協議約定的內容也並非重在財產分割,而是重在對夫妻忠誠義務的確認和約束,因此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和財產協議,並非趙大軍對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宜依協議分割共同財產並給付賠償金。
但是考慮到趙大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確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之舉,對張芳造成了傷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對此趙大軍負有過錯責任,因此在分割財產時,張芳應該多分。關於趙大軍父母代爲償還的15萬元貸款,法院認定爲償還趙大軍婚前貸款之用,不是趙大軍與張芳的婚後共同財產。
最後,法院判定趙大軍給付張芳5萬元車款、4萬元房屋升值收益、2萬元住房幫助款,駁回張芳其他訴訟請求。張芳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忠誠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天津津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金剛認爲,忠誠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婚姻忠誠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在婚前或婚內簽訂的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如有外遇或發生婚外情、婚外性行爲,應當向對方承擔一定的違約金等。忠誠協議屬於道德義務範疇,不具備法律效力。
理由之一是,夫妻忠誠協議中所議定的違約金,其本質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賠償。通過協議預先確定今後可能發生的違背協議後的損害賠償額,也是與基本法理相違背的。這是因爲,損害賠償是以損害事實爲基礎,其數額不能由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
理由之二是,《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而“忠誠協議”違背了離婚自由的原則。
“事實上,《合同法》明確規定,基於婚姻、收養等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爲不適用《合同法》,所以儘管當事人可以爲雙方感情上一把‘保險鎖’,簽訂忠誠協議,但由於限制了婚姻自由權,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對訴求不予支持。”孫金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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