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11,劉某爲照顧年邁的母親,到某家政服務中介公司僱用保姆。該中介公司向其推薦了農村進城務工的保姆陳某,承諾對其進行過培訓,符合家政服務員的崗位要求,並且保證對其進行履行職責的監督,如果雙方解除合同或者續簽合同,還應當到中介公司進行。劉某對中介公司的推薦表示滿意,遂雙方訂立了家政服務合同,聘期爲六個月。當日,陳某隨劉某到其母家工作。第二天中午,陳某在準備做飯時,不慎將煤氣竈旁邊的毛巾點燃,自認爲毛巾上的火熄滅後,隨手將該毛巾放在牀上,引起火災,致使劉某母親被燒死亡,陳某被燒成重傷。2011年1月,劉某等姐弟向法院起訴,請求陳某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家政服務中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並判決,確定中介公司在介紹家政服務員的時候,未盡告知義務,將不符合家政服務員要求的陳某介紹給劉某,對於陳某在履行職責的時候造成的損失,具有過失。因此,判決中介公司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律師點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偉政律師認爲,此案的關鍵之處在於是否確定中介公司的法律責任。
按照居間合同的一般規則,居間人並不承擔對被舉薦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本案的家政服務中介公司是居間人,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託,經過舉薦,促使委託人和被舉薦人訂立聘用家政服務員的合同,因此,就完成了居間責任。陳某在訂立合同之後,由於自己的重大過失造成失火,致使對方家人被燒死的嚴重後果,應當自己承擔責任。中介公司對於損害的發生是有一定關係的。理由是:
第一、中介公司沒有對所介紹的家政服務員的真實情況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假如中介公司明確告知劉某,陳某是從來沒有做過保姆、從農村剛剛進城的家庭婦女的真實情況,劉某肯定就不會聘用其作家政服務,也就肯定不會出現這樣的嚴重損害後果。
第二,中介公司介紹的家政服務員不符合崗位要求,不懂得基本的家政服務常識,不能勝任家政服務工作,這也是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如果中介公司盡到了告知義務,推薦的家政服務員是合格的,那麼,還能夠出現這樣的損害嗎?因此,中介公司應當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鑑於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在於陳某,中介公司的過失是造成損失的間接原因。因此,判決中介公司在陳某不能承擔責任的時候,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完全正確的。
本案的意義在於,賦予中介公司必要的法律責任,以保證中介市場的誠實守信原則和正常秩序,以及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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