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們是天津市和平區尚友里社區永勤裏小區(購房時爲“岳陽舒苑”)的業主,在此反映開發商天津市金閣置業有限公司(房信集團下屬企業)在小區交付之前(2008年10月1日交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沒有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相鄰小區嶽康園業主簽訂協議,並且到和平區規劃分局更改小區規劃,取消原規劃中與嶽康園之間的圍牆。嚴重危害了本小區的安全,侵犯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主要表現在:
1.嶽康園下的底商“建和菜市場”私自在靠近本小區一側開了兩個後門,市場的商販每天在門口亂扔亂倒,隨地大小便,給小區帶來大量的垃圾,隨處可見。
2.由於菜市場兩個後門早開晚關,每天都有大量外來人員進出小區,小區保安形同虛設。小區內多次發生自行車、電動車被盜案件,更有甚者小區發生了一夜之間多戶窗戶被撬盜竊未遂案件,業主人人自危。
3.這兩個後門被菜市場用來進出貨物,菜市場運貨貨車、三輪車、電動車及管理人員的轎車每天佔用小區內的停車位及消防通道,每天車來車往,橫衝直撞,無視小區保安人員的勸阻,態度蠻橫。業主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老人、小孩不敢在院內活動。
4.菜市場管理人員在小區內隨意堆放菜市場不用的雜物,並且破壞小區綠化私自搭建狗窩、雞窩、鴿子窩。
5.開發商在沒有徵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本小區內的五個停車位送給嶽康園業主使用。嶽康園居民私自在小區內安裝地鎖佔地,每天有十幾輛車進入本小區。
6.嶽康園居民隨意在小區內遛狗,發生多起狗追孩子事件。
7.嶽康園內存在日租房,人員混雜,加重本小區不安定因素。
8.由於沒有圍牆,在本小區與嶽康園相鄰部位發生三起由於高空墜物砸碎汽車玻璃、一起砸毀車門,多起惡意劃車的事件。
自本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積極徵集小區全體業主的意見和呼聲,往來奔走於開發商、開發商上級主管單位及居委會、街道、派出所、市建委、規劃局(區、市)、政府信訪辦(區、市)等各級政府部門之間。但看到的是各單位漠不關心、敷衍了事、推諉扯皮、避重就輕、不作爲。由於政府各級部門的不作爲及方方面面相關人員的不支持,業主委員會大部分代表心灰意冷集體退出業主委員會,小區狀況日益混亂。
2011年1月,天津市進行消防檢查,永勤裏小區消防通道佔用嚴重,物業公司對車輛進行管理,菜市場管理人員將汽車堵在小區門口長達20多天,業主向各級部門反映無人過問。造成現在菜市場及嶽康園車倆隨意佔用小區公共區域停車,稍有不順就隨意堵塞小區大門,業主怨聲載道,至今政府各部門無人過問。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3.《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條 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確定之日起30日內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金閣置業與和平區規劃分局在沒有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情況下,取消原有規劃中永勤裏小區與嶽康園之間的圍牆,造成永勤裏小區安全無法保證,車輛秩序混亂,環境髒、亂、差的無序狀況,嚴重侵犯了永勤裏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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