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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如您指點,我也知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我要需要請教您我們公司雖然於2011年3月2日書面給我發出瞭解聘通知書,理由是“銷售業績不理想”,且不說它在這之前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沒有簽署過工作職責說明書和銷售任務說明書,沒有明確過銷售指標,就因爲個人恩怨以欲加之罪以“銷售業績不想想”爲由給我出示瞭解聘通知書,通知我於2011年4月2日離職。
我想針對沒有任何培訓和調崗就只提前30天通知?(工資支付到4月2日)這種做法我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法律上對培訓和調崗時限有無具體約定,或者是否對沒有培訓調崗有什麼具體的補償措施?未盡事宜還比較多,涉及無合同用工2年半,加班沒有加班費,沒有按時辦理退工退檔,沒有按實際所得繳納社保等諸多問題,我打算請專業律師幫我進行法律維權,如果您方便,還請和我電話聯繫詳談,可以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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