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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尤小姐    提問時間: 2011-05-06 09:43
 標題:關於勞動維權問題
內容:

    您好!我有幾個問題需要諮詢一下:

    1、我於2011年3月2日收到公司解聘通知書,以“銷售業績不理想”爲由通知我一個月後離職,請問這是否可以理解爲不能勝任工作範圍?但如果是這樣,公司即沒有事先給我任何通知告之我銷售業績不理想,也沒有對我進行任何的調崗和培訓,請問直接提前30天通知解聘是否合法?何況公司從未給我任何的職位說明書,且沒有勞動合同,那麼何談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何況我的工作狀態全公司有目共睹,只有我是銷售,因爲我們公司就 沒有銷售人員,從事市場銷售工作的人只有我一人,事先沒有約定銷售任務,且沒有同類銷售人員對比何談不理想?

    2、現在解聘已成事實,不可能再進行調崗培訓,那麼我想知道未經調崗培訓就以欲加之罪予以辭退的話,我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對調崗有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比如公司前一天給調到行政崗第二天就以不能勝任爲由也能算經過調崗了嗎?我們公司招聘的新員工最短的試工期都是2個月,是否可以以此爲依據調崗考覈的週期至少要2個月爲週期?

    字數控制,未盡事宜還很多,希望專業的律師能跟我聯繫,我將以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感謝!

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5-07 18:32    是否超時:

尊敬的尤小姐: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您的敘述,公司直接通知您離職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規定。您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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