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因此,如您所述,商鋪未建好的情況下,業主不用交納。
另按照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故,對收費問題的投訴可以向物價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反映投訴。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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