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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 ,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我2008年患卵巢癌,不能從事工作,休病假1年,09年我提出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買斷了工齡,單位給了我工齡補償,但沒給醫療補助費,我向原單位要這筆醫療補助費,原單位說是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給,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給。
我想諮詢律師,我這種情況應不應該給?第六條也沒有明確說明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可以呀,對第六條我應該怎樣理解。
如果走法律途徑我能勝訴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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