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於2008年2月22日進江陰東達印染有限公司,簽定3年的合同,於2011年2月27日也就是合同到期後遞交離職報告,請問我能向公司爭取3個月的工齡工資嗎?
尊敬的張海軍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您有權利獲得三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