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租有某店面兩間房,到期時間是12月1日,本想轉讓給他人,可房主不同意。可已經收他人定金十萬元了。合同沒有寫轉讓時間到期是什麼時侯。
尊敬的小林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您的朋友的轉租合同因不具備主體資格而無效。收取的定金應當返還對方。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