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我是本市津南工業園某單位的職工,3月14日我與單位領導協商看能否給我們繳納公積金及煤火費、防暑降溫費一事遭到拒絕。(有錄音證據)從那以後公司以上班接打電話等理由對我進行通告罰款。3月16日公司對單位電腦進行重做系統,導致我的工作部分文件信息丟失(後來交接工作時我給了文員備份文件),(交接單已註明我有備份,另外有照片證據證明電腦不是我弄壞的)強制性讓我與公司另一個文員進行工作交接。後來我找到仲裁,仲裁工作人員經給我們調解我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調解結果是賠我1000元,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目前單位讓我在會議室寫員工手則不給我安排工作。3月24日我腰在騎車上班時扭傷了請了3天病假後來有2天我上班但是感覺身體不適又請了3天。(均有打電話向人事部經理告假)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病歷我以快遞的方式給公司寄過去了。現在公司以我曠工爲理由下通知算我自動辭職。
我去仲裁,辦事員告訴我我的錄音、視頻、及照片不能做爲證據,不知道是不是經過剪輯或特殊處理的。
請問
1、公司的做法是否違法
2、我要去仲裁的話哪些權益是我應該維護的
3、我所能提供的錄音等證據是不是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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