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我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爲由與我解除合同,我的合同 是和國企總廠簽訂的,工作是在下屬三產單位,該三產單位欠我工資到現在一直未給,我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我是起訴總廠還是三產呢?怎樣才能要回拖欠的工資呢?謝謝
尊敬的賈志紅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1、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應當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2、是起訴總廠還是三產單位,要看您所在的“三產單位”是否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有則以它爲被申請人,無則以總廠爲被申請人;
3、需要提示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建議您不要超過仲裁時效,否則失去勝訴權。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