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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是保定總公司的子公司,年後,總公司來人,突然說要撤銷天津公司,要求大家去保定工作,如果不去,就和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合同上標明是根據勞動法第36條,而且強調是由於乙方不願意去保定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這麼做是否合法?我們認爲公司的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對等的,將責任推到了員工身上。
而且雙方就賠償方面以及合同條款方面至今未能達成協商一致,但總公司(並不是勞動合同的甲方)要求強制的解約日期是2月28日,要求在解除合同上體現,這樣是否合法?
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以前,公司是否應該正常發放工資,繳納保險等?
公司應該給於的賠償數額應該是多少?
現在公司要求就現有的解除合同執行,對於員工的要求置之不理,使得這件事情擱置不前。請問我們是否應該用法律的手段進行維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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