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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韓子元
提問時間:
2011-04-0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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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收購房定金後不退又把房賣給他人的行爲算詐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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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通過朋友介紹與高某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我購買高某名下私人房產一套,約定三個月內過戶,我當時付了10萬元購房定金。協議簽訂後高某一直以其房產得先還清銀行貸款才能過戶爲由不辦過戶手續。我向其索要定金又不給。半年後發現高某把此房產賣給他人。高某的行爲是否構成詐騙罪?我該如何要回我的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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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房地產
回覆時間:
2011-04-02 22:21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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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韓子元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某的行爲構不成刑法上的詐騙罪,而是民事法律上的嚴重違約行爲。按照《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您可以依法向對方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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