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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艾滋病檢測呈陽性,小吳(化名)在教師招聘中被拒,於是他將安慶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告上法庭。近日,備受關注的“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塵埃落定,小吳最終敗訴。據瞭解,安慶市中級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上顯示,判決時間是今年1月20日,與一審不同,二審顯得有些“低調”。
二審過程很低調
小吳畢業於一所師範院校,去年報考安慶市教師職位時,因體檢檢出“HIV-1抗體陽性”,被擋在教師門外。小吳狀告安慶市人社局和教育局,這一案件被稱爲中國首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一審敗訴後,去年11月29日小吳提起上訴。
與一審公開宣判不同,該案二審進行得很“低調“,既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公開宣判,判決書下達後近一個月,全國媒體才於昨天獲悉判決結果。
小吳的代理律師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繼能告訴記者,上訴後,他們曾找到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希望對方能開庭審理此案,但主審法官認爲,該案只是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書面審理就可以了。
鄭繼能律師說,二審也沒有進行公開宣判,他是2月底接到安慶市中級法院郵寄來的判決書,隨後通知了小吳。
判決結果很意外
在二審判決書上,安慶市中級法院認爲,教師是一個與學生有密切接觸的職業,應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相關規定是相一致的統一整體,這些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衝突和牴觸,是現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規範,應予遵守。故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於判決結果,小吳的代理律師鄭繼能說有些出乎他的意料,稱是對國家保護艾滋感染者就業權相關法律的誤讀。
鄭繼能認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三十條雖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但該公開招聘辦法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也不能與《暫行規定》的規定相牴觸。比《暫行規定》法律位階高的《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條例》均分別規定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業權受到法律保護。甚至《暫行規定》本身也禁止就業歧視。
公益機構呼籲消除歧視
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一直在背後支持小吳。針對終審判決,昨天上午,該中心致信教育部,提出“完善教師聘任制度、規範教師體檢標準”的建議。
該中心總協調人黃溢智說:“我們此次致信教育部是希望能引起教育部對教師行業平等就業的關注。 ”
據瞭解,在此之前,該中心就曾向人社部和衛生部分別寄送了一封建議信,建議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業權。但目前,還沒有接到對方的回覆。
黃溢智表示,三部委(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對於消除就業和就學領域的乙肝歧視作出了很大貢獻,相信在三部委的推動下,艾滋就業歧視一定會很快在政策層面上被禁止。
原告將申請再審
獲悉二審敗訴的消息後,小吳一度情緒低落。他說,傷心的不僅僅是自己,還有幾十萬艾滋病感染者。
據瞭解,目前,小吳正在一所學校做代課老師。雖然工作不是太穩定、工資不太高,但小吳表示,有工作總能讓人有了生活的勇氣,並且這樣才能避免身體素質下降。
現在,小吳已經畢業九個月了。和很多大學畢業生沒有任何區別,努力工作,週末去打球,去逛街。
“我不是病人,我只是感染者潛伏期,相當於乙肝病毒攜帶者,不需要用藥。我現在身體很健康。 ”小吳說道。
據瞭解,下一步,小吳還將申請法院再審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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