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小張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面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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