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方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執行的依據之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知您的生效判決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有幾項。其次,如果判決的是恢復原使用狀態,那法院可以要求他作出這樣的行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中,您的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法院應當立即全面執行生效判決。執行人員的說法不知具體是怎麼說的,這裏也不好做具體的判斷。如果您認爲,法院沒有積極執行,在進入執行後6個月還沒執行完畢的,您可以要求其上級法院執行。希望您能結合以上提供的相關法律規定找到答案。如果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您再次給我們留言,我們會盡力爲您提供幫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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