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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天津市南開區,在1990年通過落實知青政策把我的一個外甥(1976年出生)的戶口由外地遷入我的戶口
,多年來他一直沒在我這裏住過,一直住在他的老家河北,近十幾年來也沒有了來往,現在聽說公產房置換必
須戶籍所有人簽字。我告知他把戶口遷走,他只是口頭答應,就是不遷走,現在已經影響到我的房屋置換了,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才能讓他把戶口遷走。我問過法院,法院說沒有法律依據,無權受理,戶口是公安局的事,
公安局說我們也沒權利讓人家遷戶口。現在他的父母已經去世,兩家關係因爲瑣事已經很僵,我想走訴訟,法
院不受理,有人說只能調解解決。如果能夠調解的話,我會這樣爲難嗎?,
我覺得我們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由法律來解決人們的爭議,用法律來保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法
律保護不了人民的合法權益,那我們的合法權益由誰來保護呢???。希望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下能儘快改變這
種無法可依的局面,我應該向哪個部門反映這種情況爲好呢?
其一:關於公產房置換必須由戶籍所有人簽字。這個規定應當改變爲:由所有的公產房實際居住人簽字,如果承租人還活着和出租人有法律關係的應當只有承租人,其他人和出租人沒有法律關係。
其二:近些年出現了許多戶籍掛靠問題,人戶分離問題,這不但給個人造成很多矛盾,給戶籍管理也帶來了很多麻煩,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戶口登記條例》已遠遠落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希望能儘快出臺新的《戶口登記條例》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其三:做爲律師應當起到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作用,在法律問題上建言獻策,無法可依就和稀泥是不可取的,應當做健全法制的帶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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