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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太原市商業銀行(現爲晉商銀行)大營盤支行行長的田宏,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超過1000萬元,給銀行造成鉅額財產損失。近日,田宏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太原市小店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12萬元。
今年63歲的田宏,曾在1992年至2000年間任太原市商業銀行支行行長。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間,山西孝義市一家煤焦公司將下屬5家煤礦企業作抵押,先後7次向太原市商業銀行大營盤支行貸款987萬元。田宏時任該行負責人,與信貸員溫小花在未覈實貸款企業抵押物權屬及價值,也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礦物不可作爲抵押物,違反法律及相關貸款規定的情況下,將987萬元貸出。截至2008年11月20日,貸款企業欠銀行本金907萬元、利息900餘萬元,銀行多次催收,企業主拒不歸還。
1998年8月和12月,田宏在未覈實另兩名信貸員李某和馬某經手貸款企業抵押物的權屬及價值,也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爲太原市木工機械銷售公司發放貸款120萬元。至2008年11月20日,該貸款企業只歸還了8萬元本金、5萬元利息。小店區法院認爲,田宏和溫小花身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中田宏涉案金額1107萬元、溫小花涉案金額987萬元,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兩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田宏和溫小花分獲有期徒刑6年和5年半、分處罰金12萬元和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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