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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孫張亮    提問時間: 2011-03-14 20:11
 標題:地採暖漏水,非業主造成,賠償問題。
內容:

    紅磡房地產高層的房子,2010年6月收房。收房時及鋪大地磚,供暖前均做了打壓,未發現異常。但是在供暖期開始後的近2個月時接到物業的電話,說我的房子客廳漏水至樓下(底商---蓋房的民工租住)。隨後地採暖的到我家檢查,初步確定爲地採暖管破裂造成的,至2011/1/17到2011/3/14日客廳的暖氣一直未使用。

    2011/3/7地採暖施工方與本人達成協議,先破大地磚,再找出問題的地採暖管,最後確定責任方。在砸了11塊大地磚後發現破漏點,初步認爲是由於地採暖管鋪設完成後,業主收房前,此房臨時住的民工不正確使用電爐導致的。

    2011/3/13 紅磡物業負責人到現場確認及商討維修事宜。 該負責人同意地採暖施工方的判斷:爲民工不正確使用電暖爐造成的。 並承諾對此造成的地採暖管維修,破砸地板,牆角爆皮進行修復和對業主誤工損失進行補償,除此之外就沒有別的任何補償了。

    請問,能否對該物業索要精神補償?金額大概多少?

    謝謝!

[附件1]

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1-03-15 22:09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問題答覆如下:

   以您敘述的情況,不屬於精神損害的範疇,故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吳育沛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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