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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城鄉結合部有一民房出租,很破舊,我承租做店面房,與房東協議,合同是一年一簽,房東口頭承諾會一直租給我做生意,以後每年房租根據周圍相鄰店面房租金的情況調整,我相信了房東的承諾之話,自己裝修該房屋,裏面的地面不平:泥地、油污,牆上洞多、裂縫多、油污多,門、窗壞,自來水水管壞、電燈、電燈線路壞,房樑等灰塵厚幾層;我花大量時間、人力、找電焊工、泥挖工、木工、油漆工買材料整理房屋,請師傅換壞的門,補牆洞、牆裂縫,填充室地面、鋪地平,裝電線電燈,清理灰塵、油污等;浪費了幾十天才搞乾淨做生意,一年又一年,做了三年。
今年房東不肯繼續簽合同,要漲價,可鄰居這幾年都不漲價,我的店本來租價就比別人高,房東不顧當初承諾,本地行情不管,別人房租不漲他獨漲,我不同意房東叫我走,叫我把裝修的門等東西拿走;房東意思;書面合同沒有寫補修房子有補償,一分錢不補償叫我走。我是農民,文化少,上了這個房東的當,我恨房東無情,難道我血本無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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