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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8年12月4日入職現在公司工作的,我於今年2011年3月2日收到公司給我開局的辭退通知單,上面有主管副總的簽字,也確定我的入職日期,但關鍵是當初我入職時由於公司管理混亂最初的勞動合同由於工資單位填寫錯誤導致作廢後並未簽訂正確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到目前我在公司服務2年4個月卻從未簽訂勞動合同?去年即2010年12月23日主管副總找我簽訂續簽合同,即2010年12月3日--2012年12月2日的合同,被我拒絕,我記得勞動法規定一年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沒有原始合同何談續簽?春節後公司也在沒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將我調崗,從市場經理的職務調至總經辦任助理(有主管發給全體員工的郵件爲證)且諮詢工作內容被口頭告知和以前幹一樣的市場工作(工資不便),今年3月2日又突然以“銷售業績不理想”爲由給我開局了辭退通知書,我想了解,這樣情況下我是否可以追討11個月的無合同用工補償金及2個半月的補償?還有,公司從2010年7月開始給我上保險,但保險基數並非我實得工資而只是我稅前工資60%作爲繳費基礎,那麼我是否可以追償差額的社保及公積金部分?感謝!時間緊迫,擔心受時間限定還請百忙中儘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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