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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守法公民    提問時間: 2011-03-11 20:04
 標題:25年工齡遇單位違法解除合同
內容:

    您好:

    25年工齡的員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付的賠償金遇到兩種說法:

    一:給付12個月的工資:12個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二:給付25個月的工資的雙倍:25個月*2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這兩種說法差的太多了,請問:到底那種說法正確呢?謝謝!

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1-03-14 22:21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問題答覆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

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

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

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您可以結合自己的工資情況,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程新霞律師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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