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
追趕違規載客車輛,造成乘客受傷而被判賠償。日前,(湖南)隆回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行政賠償案一審宣判,確認該縣某運管所這一行政執法行爲違法,並判令其賠償傷者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6188元。
【案情回放】
去年5月26日上午,隆回縣西洋江鎮碧山村村民寧水金等人,乘坐當地村民尹廣軍無證駕駛的無牌照三輪摩托車趕集。車到鎮農貿市場時,被該縣某運管所工作人員發現。尹廣軍見狀馬上駕車超速行駛,逃避檢查。執法人員驅車緊追,在追趕400米左右時三輪車發生側翻,壓在被甩出車外的寧水金身上,致其受傷。後運管所爲寧水金支付了醫療費25000餘元。
經司法鑑定,寧水金構成四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交警部門認定,尹廣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照貨運三輪車載客,對這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交通肇事罪,尹廣軍於去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去年11月,寧水金在向運管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遭拒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有二:追車執法致乘客受傷是否構成行政侵權賠償;運管所和肇事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法官說法】
隆回縣法院法官李朝輝說,本案被告對客運進行執法檢查,沒有超出法定權限。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正”,即要符合公共道德標準。
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爲規範》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遇有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強行攔截車(船),也不得追截,可採取記錄車(船)牌號等方法進行處理。
本案發生在趕集現場,在載滿乘客的車輛超速逃跑時,被告驅車緊追,對相對人及其他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違背了交通行政執法的目的、原則及行爲規範,系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爲。
儘管造成原告受傷的主要原因是尹廣軍違法駕車載客,但被告追車導致肇事車輛側翻亦是一因。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具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這一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及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本案被告具有賠償義務機關主體資格。
交警部門未給被告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因爲其無權判定其執法行爲是否合法,而僅考慮到司機(車主)和乘客的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尹廣軍和被告系混合侵權,應依法分別承擔賠償責任,據本案實際由運管所承擔20%爲宜。
【溫馨提示】
某些行政執法之所以屢遭詬病,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法本身非法或不公。此案警示執法者,執法一定要以合法和維護公共道德及公共權益爲前提,否則一旦致害就難辭其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