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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從2001年3月進東益制鋼有限公司至2008年,與單位籤8份合同,但每一次只讓我簽名而年月日不讓籤,所以8份合同只有簽名是我親筆簽字,請問本人籤日期合同效嗎?
2、8份合同企業一直未給我,我去河西仲裁,答覆是超過時效。爲此起訴河西法院,現企業只拿06年和08年2份合同,其它全沒有,請問企業是否負法律責任。
因爲我與單位2010年10月終止終止勞動合同,現起訴單位支付2001年3月至2007年加班費,我要求按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本人崗位應得工資計算加班費,而單位向法庭提供的合同是06年我簽名而企業後補內容和日期的,(因內容和日期筆跡均一致)。合同內容工資是當年市最低工資620元+崗效工資+獎金,計算加班費應按最低工資620計算。請問,加班費如何計算。剛法官來電話說與企業協調,企業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元(應支付加班費39000元),而且法官准備按支付2000結案。請問法官這樣結案對嗎?我該準備什麼材料,來維護合法權益,請儘快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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