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建忠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是的,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你公司債權不能完全實現;但可隨時有錢隨時執行;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取證讓股東在出資不實或抽逃資本範圍內承擔責任。
2、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協議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人不會同意這種方法,這樣會把原債務人公司的有限責任變爲新債務人個人承擔的無限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耿衛華
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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