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花木清水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你偷錄的對話錄音內容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未獲他人同意而取得的錄音錄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竊聽器、偷拍偷錄設備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錄音錄像等)取得,能作爲證據使用。你將與原公司副總,人事經理的談話進行錄音,並不損害該司副總,人事經理的個人隱私,也不違反社會公德,因此,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您提供的信息有限,這裏沒辦法給您做最後能否勝訴的判斷,如果您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建議您委託專業律師代理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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